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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应提倡遇险“不为”
发布时间:2005-11-08   点击:   来源:   录入者:佚名

  湖南省教育厅近日颁发了《湖南省中小学生命与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将见义巧为、预防艾滋病等内容,分别纳入小学到高中各学习阶段生命健康教育课程。(《北京娱乐信报》10月30日)

  在这份教育指导纲要中指出,小学5-6年级主要学习内容为:认识毒品危害性,远离毒品;与陌生人交往注意安全;掌握必要的自我保护技能,在非常情况下能见义巧为;等等。教育小学生要学会见义为,相对于以往见义勇为教育,是一种务实态度,也是教育观念的进步。不过,对于“见义巧为”的提法,笔者还是心存疑问。

  我们知道,按照社会传统提法,见义勇为是指人遇见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时,能够挺身而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见义”实际上许多情况下是“见危”,遇见了危险的时刻。笔者感到,面对危险,引导小学生“勇为”也好,“巧为”也好,都是不够妥当的。因为这里的“为”,主要是强调“为”社会、“为”他人。这对于中小学生来讲,未免要求过高了。

  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应受到社会重点保护。所以,遇到危险,他们是最需要保护的,没有“勇为”“巧为”保护社会和他人安全的责任。这时自我保护才是他们的主要任务。

  小学生人生阅历十分有限,加之遇到危险时刻受到的惊吓,这时让他们“巧为”,又能“巧”到哪里去呢?弄不好就可能弄巧成拙,给自己带来更大危险。再说,小学生力量有限,如果“巧为”时错误地估计了自己的能量,也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

  笔者以为,面对危险,小学生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责任,不应是“勇为”“巧为”,而是“不为”,不要过多地考虑自身以外的安全,把主要精力用在自救上,想方设法摆脱所面临的危险。这其实就是一种“为”。倘若“巧为”指的是这种“为”,我还是同意的。如果小学生在危险面前能够平安无事,这本身对社会就是一种贡献,减少了社会付出,降低了社会成本,也实现了未成年人免受伤害目标。相对于“勇为”“巧为”,在危险时刻小学生“不为”,主要设法自己脱险,可能更实际可行,更符合社会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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