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老师先后扇了小学生彬彬(化名)几个耳光,致使彬彬“脑外伤癫痫”。一审法院判决,为此花费的医疗费由双方七三开分担。省未成年维权中心闻此奇闻,指派副主任李春生律师为彬彬提供法律援助。10月20日,该案二审在孝感市中级法院开庭。
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彬彬原系安陆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04年10月9日上午,当时只有13岁的他,在上《思想品德》课时,用小刀削自己的鞋底,任课老师胡某发现后,非常生气,打了他几耳光并踢了他几脚。做课间操时,班主任叶某得知此事,亦打了彬彬几耳光并踢了他几脚。
当晚九时,彬彬因病被送至安陆市普爱医院救治。后因病情无法控制,于2天后转入省新华医院救治,当年10月19日,又转至同济医院治疗。10天后,因医疗费告罄,只得转回安陆普爱医院继续治疗。其后,又先后因病情变化,到武汉协和医院、安陆普爱医院治疗。在此期间,某小学共向彬彬支付了现金9000元。
2005年1月7日,经司法鉴定,彬彬患癫痫,同受体罚有关。经法医鉴定,彬彬患轻度癫痫,属九级伤残。
因调解未果,彬彬及其家长向安陆市法院起诉,要求某小学、教师胡某、叶某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并支付后期治疗费等。
一审法院认定了校方及二个老师对彬彬造成癫痫病的损害事实,却判决其只承担70%%的责任。在这份“一揽子”判决中,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6万元(甚至包括残疾赔偿金10268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也一并按七三开分摊。
律师观点打人者应受到应有罚处
李春生律师认为,众所周知,对学生实施体罚行为,是典型的违反师德和法律的过错行为。原审法院既已认定上诉人彬彬患癫痫是由被上诉人的体罚行为所导致,而并非其他原因(如家族、个人癫痫病史),上诉人对体罚又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却判决上诉人承担30%%的民事责任,而被上诉人只承担70%%的责任,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由于老师的体罚行为,彬彬长期处于深深的恐惧、焦虑、羞愧之中,病情反复发作,对老师极不信任,无法继续学业;而且,周围的同龄孩子,也因他患上癫痫而孤立疏远他,这给彬彬造成了更大的心理阴影和精神痛苦。再加上,彬彬所患癫痫必须要进行长期不间断的治疗,需要花费巨额后续治疗费用。一审判决仅支持4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还要七三分摊;而且,不支持校方及二个打人老师支付彬彬的后期治疗费赔偿项目,也不合理。
李律师表示,如果二审判决的赔款过少,将对彬彬的伤情作进一步鉴定,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重型),将保留依法追究两个打人老师刑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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