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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禁止择校”政策的现实性分析
发布时间:2005-08-12   点击:   来源:   录入者:佚名

  择校是受教育者选择教育场所的一种行为,这本属于个人选择性的行为,却一直受到国家政策的抵制和舆论界的批评,很多教育界人士纷纷写文章指责这一行为,择校似乎已经成为“过街老鼠”,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这是因为择校与教育机会、教育公平有着密切联系,如果是择家庭居所、择工作单位,也许就不会引来诸多麻烦。 1986年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此项规定是国家为了让每个适龄儿童能够接受义务教育,保证教育公平的举措。尽管人们对于择校如此排斥,国家也规定了学生应该就近入学,但事实上又存在“家长们放弃了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按学区免费就近入学的优惠政策,主动选择其他学校就读”的现象,家长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将孩子送到自己想去的学校。对于这两种做法,我们必须冷静思考,透过现象看本质,追究其产生根源,分析其现实成因并明确其目的,这样才能理性地面对择校,解决由于择校所带来的问题。

  一、择校能禁止得了吗?

  说到择校不仅屡禁不止、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笔者认为有三方面的重要原因。

  1.择校为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提供了就学机会

  由于现代社会人口流动的“移民化”倾向加剧,导致了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日益增多,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城镇流动人口已经达到300多万,这些流动人口子女年龄大都集中在6至14岁,正值义务教育的年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户籍和住所都没有完全落实,因此就无法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选择学校,因为就近入学必须根据学生所在学区来划分学校,就近入学的教育政策已经不能满足流动人口子女上学的需求,同时,一些外来工子弟学校的建设十分落后,家长为了能让孩子接受正常的教育,就开始择校。这种情况下,择校就成了他们唯一可以争取平等教育权利的方式。

  2.择校是学校之间存在差别的结果

  学校之间有差别,否则就不存在选择的对象。校际的差别主要有两类:重点中小学与普通中小学、特色学校与普通学校。重点中小学与普通中小学之间的差距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出现了,那时国家为了“多出、快出人才”重点培养了一些中小学,对这些学校给予了政策倾斜,如1953年政务院《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规定:今后应首先着重办好城市小学、工矿小学、乡村完全小学和中心小学。1978年教育部《关于办好一批重点中小学的试行方案》及《关于进一步办好重点中小学的几点意见》也体现了教育投入倾斜,教师资源配置倾斜,学生资源配置倾斜。对这些学校给予的政策优惠,使得他们有充足的营养成长,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了有着深厚文化积淀的“示范窗口”,无论硬件还是软件,都是其他学校望尘莫及的,从而吸引了很多优秀的生源,这样的一种“马太效应”使学校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特色学校和普通学校之间的差距是在近年来逐渐产生的。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由于国家对教育的财政投入不足,加上教育逐步产业化,国家开始对学校进行放权,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如《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通过对学校放权让学校自主,以及发挥社会的力量办学,使学校能够根据自己的特点,办出特色,改变了以往“千校一面”的僵局,于是产生了一批深受欢迎的特色学校,与普通的中小学拉开了距离。

  3.择校也是适应作为教育的需方家长和学生的要求而产生的

  现在的家庭一般都是独生子女,家长都抱着望子成龙,望女成风的愿望想让自己的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再也不是“共同贫穷”了,许多家庭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这也让一部分有物质能力的家庭为孩子寻求好学校。但是重点中小学和新生的特色学校毕竟还没有普及,于是出现了优质的学校资源数量达不到家长对优质教育的需求的现象,有能力的家庭会为孩子选择好的学校,没有能力的家庭也会为了孩子的发展千方百计地争取择校的机会。

  二、择校应该禁止吗?

  其实择校不仅在我国出现,在国外择校同样是学校吸收学生、学生自主就学的一种方式。因此,通过对国内外择校政策态度的比较,可以更理性客观地认识择校在我国的出现。

  1.择校在我国的待遇

  在我国,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对择校现象予以治理。如1997年国家教委印发《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意见》提出:“进一步抓好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生’治理工作,要在 1997、1998两年内解决‘择校生’问题,实现就近入学目标。”2000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要办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大专项治理的力度,巩固和扩大治理‘择校生’问题和乱收费问题的成果”。从这些关于禁止择校的教育政策可以折射出,大家呼声最强烈的应是择校高收费的做法,即谁交费谁就择校的不合理做法。多数人觉得这样的择校方式是有悖于教育公平理论的,学校的教育资源是“社会多年的公共积累,是全体公民都有平等机会可享有的公共教育资源”。如果通过收取择校费选择学校来决定谁享用教育资源,肯定是违反教育公平初衷的。于是,我们就需要进一步思考:人们反对的是择校还是择校收费?是择校影响教育公平,还是择校收费影响教育公平?

  2.择校在国外的待遇早在19世纪,“欧洲就出现了择校现象,时至今日,欧洲已成为择校制度较为完善、实施也极为广泛的地区”。近十年来,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政府也开始提倡家长择校。在欧洲,社会文化的多元化对学校教育的多元化提出了要求,因此,择校成为了必然。在美、澳等国家,针对公立学校办学质量逐渐下降,办学模式单一重复的现象,政府鼓励家长自行在公立学校间择校,从而促进“美国公立学校体系中竞争的产生,营造着类似‘市场’的某些机制。”为此,美国还办起了很多诸如“特许学校”、“磁石学校”等较有特色的学校,并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了这些学校的创立。可以看出,择校在国外是作为国家推行的政策实行的。为什么国内、国外对待择校会有如此截然不同的做法?除去国情等宏观层面的因素外,是否也应该思考更深层次的原因呢?

  3.对择校与教育公平的理性分析

  择校是一种教育选择性行为;是择校收费的目的;择校收费是一种经济行为,是择校的一种手段。两者不是同一范畴的概念,教育公平即是我们一般认为的教育机会均等,“它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机会,二是人人公平接受高质量的敦育”。择校和择校收费与教育公平的关系可以作如下的分析。

  (1)择校和教育公平。首先看第一层次的教育公平即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机会与择校的关系。“第一层次的教育机会均等是外延性的,是浅层次的。”这是量方面的规定,它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的精神: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择校是家长们为了让子女能接受高质量的教育服务,主动放弃学区划分的学校而去选择他们认为适合于自己孩子的学校就读。这种个人行为并没有建立在剥夺其他孩子就近人学的基础之上,不是以牺牲一个孩子上学的名额而换来另一个孩子择校机会的做法。所以并没有违背“人人享有教育机会”的教育公平。再看第二层次的教育公平即人人接受高质量的教育与择校的关系,高质量的教育平等是对于教育机会的质方面的规定,要保证高质量的教育,国家必须直接或间接提供充足的教育资源,而现实情况是“我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经济基础薄弱,却举办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在不少地方,政府拨款难以保证学校的必要开支。普及义务教育的步子走得太快,要求过高。”因此,在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情况下,不可能保证每个人都能享有优质教育资源,所以这方面的公平与择校并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是择校与否能够解决的。择校不是导致人人能否接受高质量教育的原因,而是反过来,正因为不能提供给人人享受高质量的教育;所以家长们才要竭尽全力为孩子择校,这在一定程度上恰恰能反映家长们追求高质量教育公平的理想。

  (2)择校收费与教育公平。家长放弃学区内的学校选择其他学校的行为,对于学区内学校的教育安排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交纳一定的择校费用,一来可以为所选择学校增添教育经费,二来也可以弥补学区内学校的生源教育经费空缺。但因为交付的择校费数额多少没有进行政策文本上的规范化,所以在具体操作时出现了不正规收费、乱收费现象,一部分有能力的家长也瞠目结舌、望“钱”兴叹,而且在择校收费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确实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因素,但这也与“教育机会不公平”没有直接的联系,它是经济范畴内的不公平,属于职业道德、伦理的“越轨”。这一现象确实要治理,但这并不能说择校本身是错误的,不能犯“倒洗澡水时连同孩子一起倒掉”的错误。而且,就算让学生就近入学就一定会保证教育公平吗?依笔者看也未必然,就近入学是按家庭居住地区来划分学生的就学地点,这属于一种行政命令手段,虽然这种做法能够方便学生就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但是对于那些优秀的、有择校能力的学生家庭,是不是一种不公平呢?优秀的学生应该接受优秀的教育,且在许可范围内也可以自行选择满意的学校,但如果让他们“按部就班”地就近入学,是不是抑制了个人发展?而且,有人认为,就近入学实质上也是择校的一种手段,只是实施主体是国家政府而非个人,它也存在“家庭居所决定是否享有优质资源”的不公平。

  因此,笔者认为,择校相对于教育公平而言是一个中性政策,它不是作为就近入学的对立物而出现的,就近入学虽然是为保证儿童入学方便而制定的教育政策,但在现时已不能完全满足各类型学生就学的需求。择校的出现是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它是学校优质教育资源不均衡的产物,是学生家长们对高质量教育追求的结果,还是目前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保障。择校本身没有违背教育公平,择校收费这种手段需要再斟酌,因为让钱参与择校确实有不公平的因素,但同时也不可否认它的现实合理性,更不应将其造成的不公平人为扩大化。对于禁止择校的做法,我们应该重新加以审视,而不是“一刀切”地予以否定。国家可以在保证就近入学的基础上让部分家长进行择校,并积极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政策措施来规范择校,使之在正常合理的轨道上运行。另外,在择校应采用什么手段的问题上,笔者认为针对我国教育经费紧张、优质教育资源难以普遍分配的困境,如果对择校收费这一非正式、非正规的形式加以调整和正规化,也许反对择校的呼声会减少很多。有专家建议对于学校所收的择校费可以采取让学校上缴一部分到当地政府,由政府将这些经费分配到薄弱学校,用来改善学校建设,从而缩小校际的差距,扩大学生家长们的择校面。这种建议不失为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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