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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悚“儿童犯罪”
发布时间:2006-01-23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佚名

    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儿童是指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所以,这个世界儿童的节日,是所有十八岁以下的孩子可以放假、可以要礼物的日子。

  在我们为孩子们高兴的同时,我们又常常为他们忧心忡忡。

  因为,青少年犯罪率连年上升!

  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占全部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比例,2000年为6.7%,2001年上升至7%,2002年上升为8%,2003年又升高到9.1%。

  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伤害、绑架、敲诈勒索和吸毒贩毒等方面,尤其是盗窃犯罪数量最多。有的未成年人光天化日之下实施持枪抢劫、强奸、绑架、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另外,团伙犯罪有所发展,有的封建帮会色彩浓厚,甚至成为危害一方的黑恶势力。

  中央综治办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在全国范围进行的闲散未成年人犯罪调查表明,未成年人居住环境中,“儿童不宜”文化娱乐场所的存在以及管理不善,是直接引发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客观条件。同时,父母忽视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学业失败也往往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该法还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但事实上,某些地方始终没有停止违法行为。

  该项调查的统计结果十分清楚地表明,居住地有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经常去这些地方的未成年人分别为88.9%、88.4%和93%;而居住地没有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经常去这些地方的未成年人分别仅为11.1%、11.6%和7%。

  调查还显示,有74.2%的人在犯罪前是闲散于社会上的少年,许多人是在初中毕业前、甚至在小学时离开学校的。于是,学习困难---学习成绩不好----旷课逃学----离开学校----闲散于社会,成为多数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基本路径。

  在以分数或者以学习状况来衡量学生好坏的学校里,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很难得到老师的赞许。城市闲散未成年犯在上学期间学习“跟不上”的,有79.3%的人自述“没有”或“很少”受到过老师的表扬。他们在上学期间受到其他同学歧视的10个原因中,由于“学习成绩不好”受到同学歧视的高达40.9%,排在首位。学习不好的孩子更缺少在集体中表现自己的机会,他们被老师和同学所嫌弃,回到家里更少不了父母的指责、打骂,进而加剧了旷课逃学的不良行为。

  调查说明,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学校教育是预防他们犯罪和挽救犯罪的关键机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但是通过调查数字我们发现,在孩子们逃学的时候,在本可以预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时候,或许缺少了家长与学校的重视和管理。

  另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而某些学校并没有遵守法律的规定,往往是学生一旦触犯刑法,立即开除,根本谈不上耐心教育和帮助,堵上了有不良行为和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通过正常途径回归社会、学习知识技能的道路,进一步加大他们犯罪的可能性。

  据报道,从今年9月1日起,浙江各中小学将不再开除学生或勒令学生退学;学校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不得取消其学籍。措施的出台,旨在给那些出了些问题的学生尽可能保留受教育的机会。

  浙江的这一规定,近日频频被媒体报道,但事实上,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早就有了类似的规定。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未成年人充满好奇,充满生气,充满希望,他们单纯、脆弱、充满了不确定性。对待他们的一切,成年人需要担负更多的责任,需要有更多的宽容和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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